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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党的生活·

1、党的生活
  指党内各种活动。党的小组会、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党委会、党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内选举、党课、党内报告、阅读党刊和党内文件以及党内的其他活动等,都属于党的生活。党的生活必须按照党章和其他党规党法进行。党的生活与党的组织生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党的生活包括党的组织生活,党的组织生活不等于党的生活的全部。

2、党的组织生活
  按照我们党过去的传统,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工生活会。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一部分。十五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使党员更好地发挥模范作用的一项组织措施,这既是党的一贯传统,也是在改革开放中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需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要不断提高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自觉性。要使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化。一般情况下,党小组会应每月召开一次,汇报思想,学习文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支部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总结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讨论决定支部工作的重大问题。党的组织生活要讲效果,会前要有准备,会议的内容要集中,每次组织生活会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两个问题。开展批评自我批评时,要旗帜鲜明,实事求是,防止和克服简单粗暴和自由主义现象。上级党组织要经常检查督促,帮助党支部和党小组提高组织生活会的质量。近年来,有些党组织安排组织生活时,除坚持开好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外,还举行各种有教育意义的活动,使党的组织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严肃活泼。

3、党旗
  代表一个政党的旗帜。中国共产党的党旗为长方形,长与宽的比例为120:80,红色底面,左上角为黄色的锤子镰刀。红色象征革命,锤子、镰刀表明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锤子、镰刀用黄色表示光明。党旗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悬挂时要横挂。

4、申辩、作证和辩护
  申辩,是申述自己的意见,为自己的言行辩护。作证和辩护,是为他人当证明人和为保护他人而进行申述和解释。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章规定党员有这些权利,是为了使党员有权利、有机会向党组织说明事实真相和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为了使党组织进一步弄清事实真相,避免根据虚假的或片面的反映作出决定。这样做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高度负责的精神。辩护,并不是为错误辩解,而是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将要作出的决定、鉴定进行充分讨论。辩护和作证,都要对党忠诚老实,忠于事实,出以公心,以维护党的利益为最高原则,以既要维护党的纪律又要团结教育同志为目的。

5、请求、申诉和控告
  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这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请求,是指党员将自己遇到的问题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希望,希望党组织调查了解和支持帮助。申诉,是指党员受到审查或处理,本人对此不同意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讲清事实,申诉个人意见。党员的正当权利被剥夺时,也可以提出申诉。控告,是指党员受到错误的压制、打击、迫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反映、报告和揭发。一般情况下,党员有问题应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但在某些情况下,当所在党组织未能正确处理党员提出的问题;或处理后党员仍不满意;或党员提出的问题涉及所在党组织的有关人时,允许党员越过所在党组织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可以使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经常保持同基层党员的联系,有效地解决由于某些党组织的官僚主义和打击报复等恶劣作风而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提高党员坚持真理,为捍卫党的利益而斗争的决心和勇气。有关党组织对于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应及时处理,并负责答复本人。如发现党员的请求、申诉、控告不合理甚至是错误的,应进行教育、批评。

6、选举权
   指一个组织的成员所享有的选举该组织、机关的代表及领导机构的成员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内,指在党员大会上选举党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的委员,以及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选举同级党的各种领导机构的成员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在党的委员会上,选举本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委员的权利,是党内最基本的民主权利之一。在党员大会上,凡正式党员(留党察看者除外)都有选举权;在党代表大会上,凡正式代表都有选举权;在党的委员会上,凡正式委员都有选举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是切实保障党内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规定。

7、被选举权
  指某一组织的成员享有的被选为该组织的代表机关的代表或领导机构的成员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内,指党员享有的被选为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是党员最基本的民主权利之一。只有正式党员在党内才有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被选举权。

8、表决权
  一个组织的正式成员,在该组织就某一问题作决定时,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内,一切决定均需由有表决权者,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表决是体现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形式。表决权是党内基本的民主权利之一。在党员大会上,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预备党员和正在留党察看期间的党员没有表决权;在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上,正式代表有表决权,候补代表没有表决权;在党的各种委员会中,正式委员有表决权,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9、发言权
  一个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的会议或出版物上,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内指党员在党的会议和报刊上所享有的充分地、自由地、认真负责地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所有党员(包括预备党员,正在留党察看期间的党员)在党内均享有发言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保障党员的发言权,是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的重大问题。《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组织应当欢迎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鼓励党员为了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提出创造性的见解和主张。

10、保留意见权
  指一个组织的成员保留自己与本组织的决定的不同意见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内,允许党员保留自己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政策的不同意见。《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于准则》中指出:“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都必须坚持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不能把党员个人在坚决执行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前提下保留意见,视为反对、抵触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党员也不应因保留意见而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


1、事务主义
   一种只知道埋头日常琐碎事务,缺乏政治远见、不注意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作风。

2、文牍主义
  单纯以繁琐的公文进行领导的官僚主义作风。其主要特征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搞繁琐的公文旅行,不讲求办事效率。

3、文山会海
   比喻不必要的、过多的文件和会议造成的灾难,是官僚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4、官僚主义
  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坏作风。主要表现和危害是: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好摆门面,好说空话,思想僵化,墨守成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负责任,不守信用,公文旅行,互相推诿,官气十足,动辄训人,打击报复,压制民主,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等。官僚主义随着国家出现而产生,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社会主义社会的官僚主义,是旧社会剥削阶级习惯势力的反映。它除了同历史上的官僚主义有共同点以外,还有自己的特点,既不同于旧中国的官僚主义,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官僚主义。这种官僚主义,同我国长期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制度,是克服官僚主义的有效途径。

5、本位主义
    指一切从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的利益出发,不顾大局,不顾整体,不顾别的部门、单位和地区的利益的思想作风。这种思想本质是放大了的个人主义。本位主义的思想作风,在处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上,要求整体服从部分,甚至损害整体利益以满足部分利益,或者是以邻为壑,损人利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特别注意防止和克服本位主义。

6、行会主义
   封建社会小生产者的行会思想在工人运动和无产阶级革命队伍中的反映。行会主义的思想行为,容易在革命队伍内形成派别活动、小团体主义,影响团结和统一。

7、山头主义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和革命队伍内部曾经出现过的一种小团体主义倾向。表现为在革命队伍中,由于斗争历史不同、工作地域不同和工作部门不同而产生的各部分同志间互相不了解、不团结的现象。它是在长期的游击战争中,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分散和彼此间不相接触的情况下产生的。这些根据地开始多半建立在山岳地区,一个集团好象一个山头,人们就把这种错误倾向称为山头主义。产生山头主义的社会根源是中国小资产阶级的特别广大,而党内教育不足则是其主观原因。它严重妨碍党的团结和党的战斗力的增强。

8、派性
   派别的本性。与无产阶级的党性相对立。指革命队伍内某些人站在个人和小团体的立场上,以派别利益高于一切,以一部分人或小集团的私利为出发点来支配自己的言论和行动。背着党有组织地进行与党的路线、决议相背离的活动,就是派性活动,是在“文化大革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派性的主要表现是以帮派思想、宗派观念代替党的原则;在组织人事上,以人划线,以派划线,任人唯亲,排除异己;挑拨离间,搬弄是非,进行无原则的派性斗争等。派性思想严重的人,在他们掌管一部分权力时,就要向党闹独立性。派性是剥削阶级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表现,是封建阶级和小生产者的行帮思想在党内的反映,是同无产阶级的党性根本不相容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章规定,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对于坚持派性屡教不改的人,要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

9、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指革命队伍内某些人站在个人和小团体的立场上,以派别利益高于一切,以一部分人或小集团的私利为出发点来支配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它是党内非无产阶级思想的表现之一,表面上不是为个人,实际上它是为了扩大了的个人,实质上仍然是个人主义。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以少数人的局部利益损害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妨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妨碍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对革命事业有很大的危害性。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十五大党章明确规定,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10、宗派主义
  指党内存在的一种以宗派利益为出发点的思想和行为,是封建宗派思想、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思想在组织上的表现。主要表现为:在个人与党的关系上,往往口头上说尊重党,实际上却把个人放在第一位,把党放在第二位,向党闹独立性;在组织上,任人唯亲,拉拢一些人,排挤一些人;在同志中吹吹拍拍,拉拉扯扯,把资产阶级的庸俗作风搬进党里来;在党内关系上,只强调局部利益,不顾整体利益,只要民主,不要集中,不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内搞小圈子,进行无原则的派别斗争;在和党外人士的关系上,妄自尊大,骄傲自满,不尊重人家,不学习人家的长处,不愿和人家合作等。党内宗派主义倾向,对内产生排内性,妨碍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外产生排外性,妨碍党团结全国人民。因此加强党的团结和统一,加强党和人民群众的团结,必须坚决反对宗派主义。

11、地方主义
  片面强调地方利益而损害整体利益的错误倾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无论是革命或建设,都必须有中央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必须有全国统一的计划和统一的纪律,破坏这种必要的统一是不允许的。中央在集中统一领导的同时,也维护地方正当的独立性和合理的权益。但是,如果地方不适当地夸大自己的特殊性,甚至借口特殊,不服从不执行中央统一的政策和计划,片面地突出本地方的局部需要、局部利益,以至不惜损害全局需要和全局利益,则是错误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注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12、分裂主义
   在无产阶级政党和革命团体内部,极少数野心家、阴谋家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分裂活动。分裂主义往往同政治上的机会主义、修正主义联系在一起,是机会主义在组织上的一种反映。在党和革命团体内制造分裂的人,同他们的个人野心分不开。他们为了篡夺党、军队、革命团体以至国家的最高权力,组织派别团体,进行阴谋活动,分裂干部、分裂人民、分裂军队、分裂党,甚至另立中央。分裂主义是党的团结的大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分裂主义,都曾给革命事业造成极大的损失。无产阶级政党坚决反对分裂主义。

13、自由主义
   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和革命团体内的自由主义,指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和党的纪律,取消积极的思想斗争,主张无原则的和平的一种错误倾向。来源于小资产阶级的自私自利性。主要表现为:自由放任,无视组织纪律;对错误言行不批评,不斗争;不负责任的批评或非组织的背后议论;不关心群众疾苦等。革命队伍中的自由主义是一种腐蚀剂,使团结涣散,纪律松懈,工作消极,意见分歧,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得到贯彻。加强思想教育,以马克思主义的积极精神,克服消极的自由主义,是思想战线的任务之一。

14、小团体主义
  党内非无产阶级思想的表现之一。表现为只注意自己小团体的利益,不注意整体的利益。小团体主义表面上不是为个人,实际上它是为了扩大了的个人,实质上仍然是个人主义。小团体主义以少数人的局部利益损害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妨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妨碍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对革命事业有很大的危害性。

15、残酷斗争,无情打击
  党内斗争的错误方法。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冒险主义者和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都曾实行过这种错误方法。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冒险主义者,为了推行其错误的政治路线,在组织上实行宗派主义。“在党内曾经把一切因为错误路线行不通而对它采取怀疑、不同意、不满意、不积极拥护、不坚决执行的同志、不问其情况如何,一律错误地戴上‘右倾机会主义’、‘富农路线’、‘调和路线’、‘两面派’等大帽子,而加以‘残酷斗争’和‘无情打击’,甚至以对罪犯和敌人作斗争的方式来进行这种‘党内斗争’。”(《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这种错误的党内斗争,破坏了民主集中制,使大批优秀的同志受到错误的处理而被诬陷,使党受到极为痛心的损失。“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更使“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发展到空前的程度,大批党和国家各级组织的领导干部,以及知识分子、劳动模范、爱国民主人士、爱国华侨等均遭到诬陷、打击,甚至被迫害致死。鉴于历史教训,《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内斗争,不许实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党内不准用超越党的纪律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要绝对禁止采用林彪、‘四人帮’的封建法西斯手段解决党内问题。”

16、非组织观点
  党内非无产阶级思想的一种表现。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有组织的部队。每个党员都生活在党的组织之中,必须有坚强的组织观念,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组织纪律。有非组织观点的同志,则把自己置于党组织之上或党组织之外,在行动中违背党的组织原则,例如不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以后,就不愿意执行党的决议。还表现为非组织的批评,不在党内开展正常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而是在党组织以外背后议论,甚至把批评变成攻击个人。非组织观点影响党的团结和统一,削弱党的战斗力,因此,党内必须经常注意对党员进行组织纪律性的教育,使党员懂得党的组织的重要性,增强组织观念。

17、分散主义
  损害集中统一领导的错误倾向。主要表现是违反民主集中制,特别是违反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对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决定,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甚至进行抵制。这是一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18、“大民主”
  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歪曲,曾经给中国共产党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带来严重的破坏。1956年底,中国社会上有人把“大民主”作为一种形象化的语言借用。后来,党内提出了“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大民主”的概念,并说可以用“大民主”来对付阶级敌人,对付官僚主义。1957年,在整风反“右派”斗争中运用了“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形式。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更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大民主”的概念,并把这种“大民主”的形式概括为“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连”,用这种方法,“公开地、全面地、自下而上地发动广大群众来揭发我们的阴暗面”。这样,就把“大民主”系统化、理论化了,从而成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一个内容。“大民主”抹杀了民主的阶级性,模糊了无产阶级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本质界限;否定了党的领导,鼓吹无政府主义;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否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极端民主化,给国家生活造成了混乱,给人民带来了灾难。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取消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19、极端民主化
  只要民主,不要集中,只要自由,不要纪律的错误的思想倾向。它否认权威,不遵守纪律,对上级的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这种错误倾向的思想根源,是小生产者的自由散漫性,在政治上和组织上表现为极端民主化。毛泽东指出:“极端民主化的危险,在于损伤以至完全破坏党的组织,削弱以至完全毁灭党的战斗力,使党担负不起斗争的责任,由此造成革命的失败。”(《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版,第88页)

20、家长制作风
  指个人专断、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坏作风。家长制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家庭。在中国奴隶社会里,以父权统治、男尊女卑为特征的家长制已经形成。封建统治阶级利用封建法律、伦理道德和习俗使家长制进一步得到强化,以巩固其统治。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历史,家长制的影响根深蒂固,以至今天在我们党内一些领导干部中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家长制作风。这种作风破坏党内民主,造成决策失误,使下级对上级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领导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建设高度的党内民主,必须彻底克服家长制作风。(1)在党委会内要坚持群言堂,反对一言堂。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委员中平等的一员,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决定问题要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2)要增强领导者和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尤其要健全党内的各项民主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家长制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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