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后共用部位(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出现问题,影响正常使用确需维修的。 2、市区范围内已售公有住房的公共设施、设备确需维修的。
1、业主委员会或已售公有住房代管单位,每年年初根据住房实际维修需要编制项目预算报市房产管理局。 2、已售公有住房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其项目预算在报市房产管理局之前,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核。 3、业主委员会或已售公有住房代管单位申请使用资金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维修预算报告。